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我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我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本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双峰县人民法院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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